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5]100号
转发市外侨局关于在全市
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
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外侨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侨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
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市外侨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江门五邑是全国重点侨乡之一,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素有爱国爱乡、热心公益、积极支持家乡建设的光荣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共接受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款赠物兴办公益福利事业达50亿港元。捐赠金额巨大,项目众多,对加快我市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促进三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时间推移和项目增多,某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重捐轻管的现象,甚至违反侨捐法规,损害捐赠人权益,造成侨捐财产损坏和流失,伤害了捐赠人的感情,挫伤了捐赠人的积极性,影响了当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侨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侨捐项目的合法权益,在新形势下很有必要在全市建立侨捐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金、文物、图书及其他,下同)监督管理制度,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侨捐项目是社会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文化基础。把侨捐项目管理好、维护好,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其为建设富裕文明侨乡服务,而且能够进一步激发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关心支持我市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为建设和谐江门作出新贡献。
(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弘扬民族精神、华侨文化的需要
侨捐项目承载着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光荣传统,凝聚了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造福桑梓的传统美德,是中西文化交融的结晶,体现了华侨文化的特质,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侨情教育和弘扬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把侨捐项目维护好、发展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应,对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华侨文化,树立侨乡形象,有着重要意义。
(三)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落实侨务工作宗旨的需要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为侨服务”侨务工作的宗旨,就要坚决贯彻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始终把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根本利益作为侨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他们的积极性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侨捐项目是侨胞爱国爱乡的丰碑,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华侨、港澳同胞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是坚持侨务工作宗旨、依法护侨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侨务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十分关注侨捐项目,通过侨捐项目不仅可以加强捐赠人的工作,还可以由此带动华裔新生代及其他侨胞的工作。建立侨捐项目的监管制度,有利于构建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联系的渠道,延伸海外侨务工作领域,培育侨务资源,实现侨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将侨捐项目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推动侨捐项目进入社会的良性循环,是依法行政、依法护侨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要求
各市、区要在一年之内做好侨捐项目的普查确认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底子清,即核清本辖区内的侨捐项目情况;档案齐,即健全侨捐项目的文字档案,建立全省联网的电子档案资料库;责任明,即明确侨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制度完备,即制定和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侨捐项目的制度,建立各项监管制度;监管到位,即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 制定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是开展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保证。各市、区要根据粤府办〔2005〕38号文和粤侨办〔2005〕99号文的精神,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计划、有序地开展。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制订方案工作。
(二)宣传发动。宣传发动是提高全社会对侨捐项目确认、监督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前提。要多形式、多渠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全社会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的配合和支持,营造依法护侨的良好氛围。应在2个月内完成宣传发动工作。
1、广泛宣传。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普法教育、侨务宣传等阵地,采取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家乡建设的贡献,侨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涉侨捐赠管理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侨捐项目的法律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展监管工作的社会氛围。
2、重点发动。主要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侨务干部学习班、“五侨” 部门座谈会、捐赠人座谈会、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座谈会、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会等方式,使他们了解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职责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主动做好或支持、配合做好侨捐项目的监管工作。
(三)普查登记。普查登记是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的基础。各市、区要依托镇级基层单位在99年普查登记基础上采取查漏补缺和对新的侨捐项目进行登记的方法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各市、区应在6个月内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登记的具体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各市、区外侨局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下发有关意见或措施。
2、发放表格。各市、区要以镇级为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向受赠单位发放有关表格,明确此次普查的目的和要求,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3、自报。广泛发动受赠单位按要求填报《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登记表》,由镇级为基层单位负责汇总后报市、区外侨局。
4、核查。以市、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统计。
5、建档。以市、区为单位按省侨办制订的统一标准将侨捐项目资料录入电子档案数据库,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原始文字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6、查漏补缺。由于此项工作范围大、牵涉面广、时间长、情况复杂,容易出现错漏。为防止错漏,必要时向一些知情人或捐赠人核对,力求做到准确。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受赠单位要向政府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要书面说明情况,存入档案。
(四)确认。在全面摸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确认原则和范围的,由受赠单位填报呈批表和有效证明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批确认。
1、原则
(1)对具体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先实物后基金的顺序进行确认,重点做好1978年以来侨捐项目的确认工作。
(2)可对独立的单个捐赠项目(单个建筑物或单个设备)进行确认,也可对整个项目(如某所学校、医院)进行确认。
(3)对捐赠的金额,既可以确认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家族)、侨团在单个项目中的捐赠金额,也可以确认其在本辖区内的捐赠总额。
(4)通过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升值后用于兴建公益项目的,在计算捐赠金额时,以升值后投入公益项目建设的实际金额计算。
(5)同一捐赠项目有较多捐赠人参与的,以主要捐赠人名义填写“项目呈批表”和“确认证书”,其余捐赠人可附表说明。
(6)对捐建带有封建迷信、宗亲性或非法宗教的建筑物,不予以确认。
(7)对捐建的临时建筑物或设施不予确认。对一次性或短期使用的捐赠款物,如捐赠赞助某次龙舟赛、排球赛等,赞助校服、戏服、乐器等,不予确认。
2、范围
(1)以每一个项目金额(含捐赠物折款,下同)10万元港币作为确认起点(江府办[1999]75号文下发前,已按地方实际制定捐赠金额确认起点的市、区,也可按原确认起点执行)。
(2)捐赠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政府无偿划拨或受赠单位原有用地的地价不计入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的项目;
(3)捐赠金额虽达不到总投资额的25%,但已用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名义或团体名称命名,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3、程序
由受赠单位填写《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呈批表》,持有效证明,如捐赠书、收款收据复印件、捐赠批文等(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须附捐赠项目及接受捐赠情况的书面报告),向项目所在地镇级侨务机构或乡镇事务办呈报,镇级侨务机构或乡镇事务办审核后向所在市、区外侨局呈报,市、区外侨局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
4、要求
(1)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金额的认定,既可以认定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家族)、侨团在单个项目中的捐赠金额,也可以认定其在本辖区内的捐赠总额。根据普查登记的结果和档案资料,由镇级侨务机构或乡镇事务办实行登记造册,形成历史资料。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可视具体需要而定,不作一刀切。如需颁发《捐赠证书》,由镇级政府向项目所在市、区外侨局呈报,市、区外侨局审核后颁发。
(2)确认工作要与设立标牌、签订责任书同时进行。凡确认为侨捐项目的,由市、区外侨局按要求统一编号,录入电子档案资料库,并设立标牌。受赠单位要与所在市、区侨务部门签订责任书。标牌、责任书由省侨办统一制作。
(四)验收。按照省侨办制定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由各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建立健全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改变用途报批制度。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出处理方案,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按照《办法》中第四条:“华侨捐赠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的规定,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应与所在市、区侨务部门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受赠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一方,侨务部门为另一方。在规划建设时,应就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主动向捐赠人和外事侨务部门汇报,征求意见;项目建设使用后,应建立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外事侨务部门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各受赠单位要按照《转发〈关于健全受赠单位和捐赠者联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江委办[2000]50号)的要求,加强联系,主动向捐赠者汇报、沟通情况。
(四)审核备案制度。受赠单位应将侨捐款物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市、区的外侨局备案。侨捐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区的外侨局申报确认。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报废的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责任单位应报市、区外侨局审核和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
(五)信息化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全市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各地对本辖区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六)年度检查制度。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外事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外事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各级外事侨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管理混乱,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外事侨务部门协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查处。
(七)公示制度。各地要将侨捐项目的有关管理、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受赠单位应定期对侨捐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既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也要报告当地外事侨务部门,接受监督。
五、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分管外事侨务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要建立专责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解决工作经费,配置建立电子工作平台所必需的设备。各级外事侨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省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侨捐项目普查、确认、监管工作的落实。
(二)整合力量,加强协调。各市、区外侨局要调动和整合“五侨”力量,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卫生、体育、民政、文化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推动侨捐项目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省侨办将新会区、鹤山市作为全省开展侨捐项目普查、确认、监管工作的先行点,各市、区应在条件较成熟、工作基础较好的镇级行政区域建立示范点,要发挥带动作用,精心组织,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我市乃至全省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全面开展。各市、区外侨局要高度重视,抓好各项工作落实,通过对侨捐项目普查确认工作,在摸清本辖区内侨捐项目情况的基础上,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侨捐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维护捐赠人和侨捐项目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表彰,相互促进。市政府将对侨捐项目监管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开展侨捐项目监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工作不积极、监管不力的单位与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主题词:捐赠 监管 制度 意见 通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