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做好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国内非本市户籍人士,根据我市实际和相关文件精神,市侨务局修订形成了《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侨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更好凝聚侨心侨力。
(二)坚持依法衔接。根据相关法规修订作出相应调整以保障政策衔接,确保授荣工作有法可依、合规有序。
(三)坚持凝聚力量。激励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友好人士和非本市公民等积极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
(四)坚持推动发展。发挥荣誉市民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动江门迈入全省经济大市行列,奋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新增长极、全省沿海经济带门户枢纽、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新侨都。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审议程序。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汇总各受理部门人选推荐名单,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交“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筹备工作专班”审议;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将审议通过的人选推荐名单上报给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简化金额表述。删除对投资兴业、慈善公益等类别的具体金额要求表述。具体的投资和公益捐赠等金额在工作方案中细化。
(三)修改相关礼遇。增加了“应邀列席或旁听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委员会的会议”“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可经有关部门协调安排约见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等参政议政的内容。
三、其他说明
(一)评选范围: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国内非本市户籍人士。
(二)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江府〔2015〕18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江门市侨务局,0750-327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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