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门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解读
近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江门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江府办函〔2025〕118 号,以下简称《预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江门市水路运输呈高速发展态势,每年辖区进出港船舶数量已达50万艘次以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往来频繁,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的风险较大,对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提出更高要求。随着辖区污染风险的提升、《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及政府部门职责的变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船舶污染应急体系,科学、高效、规范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十分必要。
二、修订意义
本次修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立足江门水域生态保护实际,旨在解决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核心问题,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响应流程、整合应急资源,为防范化解船舶污染风险、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三、修订内容
《预案》分为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区域合作、监督管理、附则和附件8个部分,规定了包括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资金、应急队伍、物资、医疗、交通、通信、治安、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合作、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15方面内容。具体来说:
(一)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级。“1.2编制依据”内容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和原预案相比,将国际公约和地区性协议略写了,精简了篇幅。明确了当船舶污染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增加了“1.5 事故分级”内容,与附件“8.1事故分级标准”进行了协同,为后续的分级响应做了铺垫,明确了分级处置的要求。
(二)组织体系
为有效衔接上级预案,取消了原预案中“江门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江门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相关活动”等内容,明确了江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并确定了全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组织体系架构和职责,包括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现场指挥体系、专家组等内容。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分工,对部分成员单位职责进行了修订。
(三)运行机制
新增“3.1事故预警”,包括预警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解除,明确了预警的方式、内容等,并提出了“预警信息解除应遵循‘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初始发布单位宣布解除并及时按程序报告。”的要求。从事故预警、事故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三个方面确定了整个预案的运行机制。明确了不同级别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信息上报,指挥协调,监视监测,现场处置,应急终止,信息发布,事故调查处理,善后处置,总结评估等内容。
(四)应急保障
新增“4.1.2应急资金保障”,明确了应急过程中,应急资金应由污染责任方承担,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解决。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所发生的人工、食宿、装备、材料损耗、交通运输等相关费用,如需给予补偿的,在参加救援行动结束后,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偿。对应急队伍、物资、医疗、交通、通讯、治安、应急避难场所等方面保障了规定。
(五)区域合作
明确了当船舶污染事故超出江门市应急反应能力时,向省搜救中心请求协调区域协作,以及与周边城市开展区域协作的原则。
(六)监督管理
明确了演练、宣教培训等内容,新增“6.3责任与奖惩”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拒不执行应急指挥命令、失职、渎职的人员或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负伤和牺牲人员,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按规定予以补偿或者追授。
制作单位:江门海事局
制作时间2025年12月
咨询电话:0750-34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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