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5]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认识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服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江门的高度出发,必须坚决把传销活动压制下去。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克服松劲、畏难情绪,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实行领导责任制,分区分片,责任到人,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综合整治力度,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长效的监管机制,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台山市力争摘除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重点地区的帽子;蓬江区、江海区防止成为“重灾区”;开平市、恩平市要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新会区、鹤山市避免成为传销分子躲避的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台山市的整治工作进行挂点督查,各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内传销活动的重点乡镇街道进行挂点督查。
各地要建立信息互通、行动协调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瓦解传销和变相传销网络。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电信、银行、经贸、法制、监察、税务、教育、交通、民政、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打击合力。要建立共享的传销人员信息库,将查获的传销人员登记建档,录入信息库,及时掌握动态。要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研究重大疑难问题,要健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制定行动方案。
三、突出重点,确保整治效果
加强“破网络、打头目”工作,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传销组织及暴力抗法分子。公安、工商等部门要联合成立专案组侦破大要案件,控制传销组织活动资金,及时抓捕传销组织头目、骨干分子,并依法严惩;检察院、法院要依法惩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头目;要设立打传举报奖励资金,鼓励群众提供线索,分化瓦解传销组织。
加强对出租屋及外来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或指定机构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治安检查,对已经查处过的传销窝点要进行回访,及时发现并查处出租屋内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房管部门要按照“谁出租、谁管理”原则,确定出租人责任,进一步加强管理。要明确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相应职责,将制止外来人员利用出租屋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要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市、区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不断拓展宣传空间,扩大宣传对象,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让群众认识传销,了解传销,拒绝传销,举报传销。宣传工作要做到“四进”,即进学校、进工厂、进社区、进人才市场。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大要案件,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危害性,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提高群众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挽救受骗传销人员,分化瓦解传销组织,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良好氛围。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40号)刊于200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13期,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