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载体建设大力推进我市
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江委办[2005]71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载体建设大力推进我市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5日
关于加快载体建设大力推进我市
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的意见
(2005年8月12日)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解决我市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存在的问题,推动市域范围内招商项目异地落户,吸引外地企业到我市投资或转移搬迁落户我市,促进我市后进地区的工业发展,现就加快载体建设,大力推进我市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载体建设大力推进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增强镇级经济实力方面
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我市这项工作处于探索阶段,目前还存在载体不足、规模小、发展不平衡、政策尚未配套完善、缺乏统筹协调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的实施和省内山区、东西两翼与珠三角发达地区合作
步伐的加快,必将使我市招商引资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加快载体建设,加大异地发展工作力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侨乡优势、土地资源优势、生态优势以及区位优势,提高我市对外资、侨资和民资的吸引力;有利于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实现工业的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有利于调动各市、区尤其是发展较慢地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级必须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载体建设,推进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善于把握港珠澳大桥、广珠铁路、珠三角城际轻轨即将兴建所带来的战略发展机遇,大力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联系,吸引更多的符合我市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产业和企业在本地区落户。
二、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的基本形式
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主要是指各市、区尤其是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工业水平较低、基础较薄弱的地区,由工业投资项目引进方(或转移方,下同)与落户方签订合作协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的范围内,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异地发展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或利用现有园区,承接引进方引进的项目,双方按商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利益分成的做法。要科学规划园区,充分发挥对周边各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一般设在交通相对便利、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可以由各县级市(区)统一规划和开发,也可以由引进方负责组织园区内的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在江门市区范围内招商项目的统筹安排,以及全市各级工业园区和各镇范围内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改造或变更投资者和企业名称的,不作为异地发展项目。
三、切实加强异地发展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1、园区开发建设方面,由承接地区提供用地,并负责园区外部道路、供水、供电线路和排水、排污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征用手续办理等事项。园区内部的规划、开发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投入,应根据合作形式的不同,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方案。属于地级市之间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园区,由珠三角发达地区等合作方负责提供园区的开发建设资金以及园区内部的配套设施建设。
2、异地发展项目用地的土地成本由承接方国土部门测算,土地成本包括应支付的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偿、青苗补偿、应缴的征地税费、基础设施投入分摊等。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土地成本由承接方市人民政府决定。如因优惠政策所定出让价格低于土地成本价,其低于土地成本价部分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负担比例。引进方可用自有指标置换或资金等形式补偿落户方的农地转用指标。
3、园区管理方面,区内企业及治安、税务、工商、质监、环保、海关等事务,按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地管理,引进方协助管理。在园区落户、投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按属地征管的原则,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流转税在园区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
四、合理确定利益分成的比例
1、异地发展项目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利益分成。具体办法是:在落户方列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后,按照分配比例,如上级、下级或同级可分别采取上解、补助或列财政支出来分给引进方,每年结算一次。税收留成部分的分成比例可以根据合作形式、投入程度等因素由引进方和落户方协商确定。分成期限一般不超
过10年,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除上述税收外,园区内所有独立和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其他税收,以及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均在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全部留归园区所在地财政。
2、异地发展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进行统计,即由项
目园区所在地统计部门进行统计并汇总上报。
五、加大用地和资金扶持力度
对异地发展园区建设需要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指标适当倾斜。各市、区要盘活本地土地资源,用好已征未用建设用地,可对现有分散、零碎的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对建设用地进行位置和权属的调换,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统筹安排预留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异地发展园区开发,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加快异地发展园区建设。各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异地发展园区的开发建设;要制定鼓励办法吸引外资、
侨资和民资参与园区载体建设。
六、重视环境保护和建设用地控制
在园区的规划开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按照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规划,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鼓励实行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控制处理,加强环境保护。园区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及容积率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否则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防止利用政策圈地、转移重污染项目,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七、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为解决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各有关方协调沟通问题,由各市、区经贸局、外经贸局负责异地招商项目的认定,以及异地招商涉及到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集聚规划引导、优惠政策兑现、重大项目跟踪服务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并做好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工作,建立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信息库,为工业招商项目异地发展提供全面及时的服务。各市、区间的异地发展项目的协调和认定工作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异地发展园区的协调和认定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各市、区可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支持后进地区加快工业载体建设,推进工业招商项
目异地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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