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5]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精神,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充分发挥非税收入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已纳入财政管理或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上述第(一)至第(九)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等非税收入,因其分别具有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故不在本管理意见范围内。对这些非税收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加强对其管理、使用的监察、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管
根据上述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对不同的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方式加强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
1、完善管理。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工作,通过采取清理整顿,建章立制,完善管理等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行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全市“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把目前还未纳入管理的项目(包括新发生的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撤销征收部门开设的收入过渡户。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和罚没收入,征收部门擅自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户要一律取消,由缴款单位或个人,根据征收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国库),所开具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向承办银行发放;对暂不具备条件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收入,可由征收部门收取后,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国库);对暂不具备条件直缴财政专户的收入,可经财政部门核准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征收单位支出。
3、加强没收物品的管理。没收物品是指各行政执法部门(含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物品和追缴的赃物。没收物品的管理一律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是没收物品处理的管理监督机关,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物品的拍卖、销毁、没收物品处理收入的入库等有关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没收物品的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应设立专项帐册登记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没收物品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等制度,并按没收物品的不同种类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对按规定需拍卖的没收物品,由财政部门与执罚部门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没收物品进行评估后再委托具有没收物品拍卖资格的拍卖行拍卖。没收物品处理、拍卖所得款项,按规定扣除佣金后,由收购单位或拍卖行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二)公共资源收益
政府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有序开展,直接或间接使用政府公共资源都必须按“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征缴使用费,所取得的收入,要纳入财政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好有关收入征管,统筹社会财力,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的管理工作:
1、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对符合规定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资格的,按照颁发勘测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收入缴入财政。具体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2、河道采砂权实行公开招投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河砂的市场价格,科学测算、制定河道采砂权的招标底价,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河道采砂权的招投标。所取得的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户外广告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投标。户外广告经营权属于政府资源,对我市的户外广告牌经营权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所得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市本级项目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4、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拍卖。市属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坝、电站的冠名均可进行公开拍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印发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组织实施。拍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拍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属于垄断性的政府资源,要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向经营权的受让方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资源费,所取得的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市本级项目具体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6、停车自动收费项目的有偿使用。停车自动收费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经营者除正常依法纳税外,每年需定额上缴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并缴入同级财政。市区原已开展的项目由市市政局根据项目经营期限、停车车位数与项目经营公司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7、探索性开展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汽车号牌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在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每年从发放的汽车号牌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竞价发放。该项工作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我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用各种形式经营,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国有资产,包括闲置的国有资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管理,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单位闲置的物业,由资产、财政管理部门统一收回处置,按盘活资产、增加收入的原则,能变现的变现,能出租的公开竞投出租,所得收入缴入同级财政。
(四)其他非税收入
主要指上述所列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对各项非税收入,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应收尽收,依法依规加强管理。
三、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评机制
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评机制,将非税收入征管纳入征收部门政绩考核,通过考核制约,增强征收部门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模式,规范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使用管理。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不再实行结转部门下年度使用。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预算编制专款专用的办法,资金结余实行结转下年度使用;二是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收入,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三是政府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
(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24号)精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逐步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严格加强监督管理,使部门预算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五、建立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如非税收入无故出现明显下降,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收入减少的数额相应扣减有关部门支出。
六、分级负责,强化监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市的非税收入监管工作,由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与蓬江、江海区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按市政府《印发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试行方案的通知》(江府[2003]14号)执行;新会区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由新会区政府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对新会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试行)〉的通知》(江府[2005]36号)组织实施。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