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卫生要情报告
备案程序(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06]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卫生要情报告备案程序(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日
江门市卫生要情报告备案程序(试行)
为规范我市卫生要情的报告管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医疗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及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和重大疫情的通知》(粤卫[2003]8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卫生要情报告备案程序适用范围为市和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卫生要情的报告和管理。按照遵循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报告备案内容
本程序要求报告备案的卫生要情是指严重程度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但对本地区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重要卫生事件;以及医疗卫生单位发生的,具有较严重社会影响的医疗纠纷事件等。包括:
(一)传染病:
1、炭疽:发现1 例及以上炭疽、职业性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2、甲肝/戊肝: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有流行病学关联的2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3、伤寒(副伤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有流行病学关联的2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1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1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5、麻疹: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疑似病例。
6、风疹: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风疹病例或疑似病例。
7、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发现1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疑似病例。
8、登革热:发现1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疑似病例。
9、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0、钩端螺旋体病:7天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1、流行性乙型脑炎:发现1 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12、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30天内发现2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疑似病例;发现1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3、血吸虫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例或疑似病例1 例及以上。
14、流感:7天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5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5、流行性腮腺炎: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5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1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17、猩红热: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或疑似病例。
18、水痘: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5例及以上水痘病例或疑似病例。
19、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1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HIV感染。
(二)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20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人及以上事件的医疗救治及职业中毒诊断情况。
(四)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五)医疗卫生单位在医疗过程中发生1人及以上意外死亡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纠纷的其它事件。
(六)各市、区卫生局认定需要向政府备案的其它卫生要情。
三、报告备案要求
卫生要情报告备案分为首次报告备案、进程报告备案、结案报告备案,分别按照卫生要情快报格式(详见附件1、2、3)上报,内容要求简练准确。
(一)发现或发生上述卫生要情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记录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报告当地县级(市、区)卫生局。
(二)接报的县级(市、区)卫生局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并在确认事件后2小时内以卫生要情快报形式报江门市卫生局和事件发生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备案(联系方式见附件5)。
(三)江门市卫生局接到备案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以卫生要情形式书面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事件发生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四、其它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二)本备案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卫生要情快报(首报格式)
2、卫生要情快报(续报格式)
3、卫生要情快报(结案格式)
4、卫生要情报告备案电话记录表(格式)
5、各级政府卫生要情报告备案机构联络表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