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8]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一日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6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06]6号)精神,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设置环境监察科(加挂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牌子)。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协助省环保局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从事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工作的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协助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根据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整合有关机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四)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监督、协调下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的工作。
(五)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制定本市总量控制计划;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本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流域、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上级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审查;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七)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八)受上级委托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工作。
(十一)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管理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电、秘书、财务、保卫、保密、档案、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机关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信访、新闻发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情况的通报、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管理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的推荐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对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党群工作;对局和直属单位的重大采购和有关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监督;负责组织审计工作和局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审查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草案。组织环境保护政策的调研和制定,草拟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归口管理依法行政和执法责任制工作;办理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对各市(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环保普法工作,负责指导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法律、环境科学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活动,负责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环保新闻网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信息;负责企业守法证明工作,负责企业申办或申报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或省名牌产品、国家或省著名商标、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时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生皮加工企业申请生皮进口的环保核查的协助办理(配合省环保局)、企业申请上市的环保核查的协助办理(配合省环保局)、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参加“评优选先”活动的环保意见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市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及省委托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核准,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上级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考核;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指导、组织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活动;拟定主要污染源排放增长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相关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受上级委托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施;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科
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参与拟定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其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计划;核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拟定并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和控制目标;组织拟定并实施水、土壤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计划、方案及规范性行政措施等;负责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的管理;负责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达标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负责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组织建设和管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负责拟退役或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审批;负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废物的初审;负责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协助省环保局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负责对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和市区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全市环境(生态)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组织审查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负责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综合管理和复核,组织开展创建生态市活动;指导各市、区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生态示范区的创建活动;组织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导、监督各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参与自然资源和污染损失核算工作;督促、跟进《江门市治污保洁工程》的实施;监督、跟进《江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实施;组织落实《潭江水资源保护责任书》,管理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负责落实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负责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矿区复绿、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有机食品认证;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及综合分析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环境监察科(加挂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牌子)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下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草拟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市区和跨县(市、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对管理权限内或省环保局委托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参与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对全市环境执法情况进行稽查;负责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辐射环境管理科
执行国家和省的核事故应急和预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有关工作;参与调解核事故应急及预防的纠纷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调查处理;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建立核设施安全及生产运行数据库和监督网络;参与核事故应急演习,参与反核恐怖袭击的工作;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放射源的统一监管;协助省环保局对电磁辐射项目及放射源电离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验收申请的审批;参与组织辐射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协助省环保局对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资格管理和从事辐射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派出机构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正科级),其主要职责如下:
组织实施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有毒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拟定并实施辖区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辖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工作;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试运行核准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辖区内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审批;负责办理辖区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协助推动循环经济,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协助拟定辖区环境(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协助开展辖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辖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环境统计;协助开展辖区内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达标管理;协助开展辖区内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各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含蓬江分局、江海分局)行政编制17名,执法专项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9名,其中环境监察科科长(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可由副处级干部担任;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分别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六、其他事项
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和市环境监察支队整合为市环保局环境监察科(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后,不再保留原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和市环境监察支队,收回市环境监察支队原定14名事业编制。有关人员的调整和安置问题,按照“人随职能走”原则、《公务员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人事局办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