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12〕14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
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地区转型升级,开创统筹城乡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的核心任务,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建设、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农村宜居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初步解决制约农村发展的机制体制问题;力争五年内全市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构建“一办两平台”,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规范管理。
在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产权的基础上,结合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以构建“一办两平台”为重点,不断提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水平。
1、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监管机制。设置镇(街)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下设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赋予该机构全面履行农经管理的职能,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适当增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力量。以镇(街)为单位,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实现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按照“分级管理、村民参与、全程监督”的原则,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规则和流程,将镇(街)、村、组三级资产、合同和项目工程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机构进行管理和交易。农村财务监管平台以现代化信息技术对集体资产、资金、票据、合同、会计核算、财务收支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各地要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纳入干部岗位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量化考核与奖惩制度。
2、大力推进“阳光”村务。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平台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对接,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组务情况实行真实、全面、及时公开。健全村、组经济合作组织章程,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重大财务开支、资金处置等纳入民主议事事项,明确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形式、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监委会制度。
3、探索引入中介组织规范管理。积极引导会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农村财务核算、村务合同公证等事项实施有偿服务,通过法律化、程序化、市场化的运作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积极探索以县、镇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将所属农村财务事项打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统一管理。
(二)加大政策支持和体制改革力度,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围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农村传统利益分配格局和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形成有效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和发展的新机制。
4、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一是设立扶持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及各市(区)财政要分别设立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或奖励的办法,重点支持集体经济年纯收入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另行制定。二是实行税收留成补助政策。对村集体(不含属下全资或参股企业)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支出,县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实得部分不低于30%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市委农办备案。三是切实兑现留用地政策。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按征地面积的10%-15%的比例落实留用地或将留用地折算为货币给予补偿(具体留地比例和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由各市、区自行制定);对一时无法安排指标落实的,政府要加强与村集体沟通,适当给予租金补偿,减轻村集体经济损失;对新征土地,必须实行留用地和征地同时申请报批。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解决历史拖欠集体留用地的问题,相关政策由国土部门牵头制定。四是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征地补偿费扣除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之后,原则上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的不低于40%,用于农民社会保障福利的不少于30%。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市(区)结合实际出台指导意见加以引导,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通过。五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商银行要把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质押贷款等探索。六是实行规费减免。对村集体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或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属本市(区)、镇(街)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符合规定可以减免的要予以减免,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区)研究确定。
5、发展集体物业经济。加快编制实施县域总体规划,盘活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各类房产,发展存量物业租赁经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村级留用地建设发展集体物业项目;鼓励在政府主导下,集中若干个村的集体留用地,在城镇、工业功能区等区位条件较好的地方统筹建设集体物业项目。鼓励各地建立健全优惠政策,优先发展“四边村”(城市周边,中心镇周边,国道、高速公路出口周边以及开发区周边)集体物业项目。鼓励缺乏发展空间的村利用帮扶资金或集体货币资产,通过异地购置物业、参股企业等途径,实现集体资产增值。
6、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条件成熟的村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以界定产权和固化股权为重点,积极探索以个人股权为基础的股份固化到户等分配方式,规范股权流转。实施“村改居”和“城中村”改造后的原村集体股份合作社,要健全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条件成熟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与社区自治组织分离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组建公司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7、深化村(居)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厘清和明晰农村各类组织的职能和关系,积极探索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三分离。2012年底,基本实现村(社区)一级经济账和行政账分设管理、分账核算。建立健全村干部补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村级办公经费补助等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确保至2015年村干部每月总收入不低于2500元。进一步在城市控制区内稳妥推进“村改居”工作。实行“村改居”后,保持原村管辖范围不变,集体资产产权权属不变,集体资产权益不变,农村优惠政策不变;改变为居民身份的村民,仍拥有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权,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分配和参与管理集体资产的权益;社区“两委”工作经费、人员生活补贴经费逐步改由政府公共财政承担,社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纳入城区或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建设发展。
(三)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深化农村社会管理改革。
以深化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为突破口,科学构建区域差异化发展格局,探索建立基层政社协同治理机制,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化进程,积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和维稳机制,不断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8、探索农村科学发展新格局。各市(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要素,大力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引领,对辖下各镇(街)按所属功能区划分为优化开发镇、重点开发镇和生态发展镇三类,根据统筹发展需要,赋予各镇(街)不同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职责重点,并相应建立健全镇(街)财政管理、干部人事任用、绩效考评和权力监督等一系列衔接配套机制体制,逐步形成合理的区域经济结构和区域分工格局。
9、探索农村多元共治管理新模式。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试点探索组建镇(街)、村、组三级社会事务委员会,搭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共治管理平台,其中重点促进村小组社会事务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强化民事民治,推进民主自治重心下移;积极引导农村联谊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弘扬传统文化、反映社情民意、加强民主监督、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各镇(街)要设立“两代表一委员”工作站,完善“两代表一委员”接访、约访、走访等制度,促进民意畅通表达。
10、加快农村社区服务和管理平台建设。围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在村一级建立农村社区服务和管理平台,2012年全市要完成20%行政村的建设任务,2013-2014年,每年分别完成40%行政村的建设任务。逐步在农村社区完善“三站”(公共服务站、环境卫生监督站、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和“三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服务,实现基本生活服务、日常文体活动、一般医疗保健、矛盾调解“四个不出村(居)”。
1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巩固“新农保”全覆盖工作成果,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扩大完全被征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力争实现全市范围内覆盖。逐步提高“新农保”和完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增强政策吸引力。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做好“新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不断健全、落实好各项接转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12、健全完善农村社会维稳机制。各镇(街)要建立健全社情动态分析研判工作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信访工作关口前移,并结合农村社区服务和管理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大力实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警民合作、共创平安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运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实行一村一个调解组织和一个调解室制度,定期排查不稳定隐患,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强化环境整治和农民素质提升,加快推进农村宜居工程。
13、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各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村容村貌、村庄环境卫生整治,实现每年整治10%自然村的目标。结合名镇名村示范村创建工作,重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显著提升镇村宜居水平;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建成6个以上市级名镇,市级名村30个、市级示范村50个。各市、区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激励机制,按照“多筹多奖、多干多奖、先筹先奖、先干先奖”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整治长效机制。至2015年底,全市基本实现“户集、村收、镇运、县(市)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所有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全市探索建成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点。
14、大力提升农民文明素质。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基层党建活动,大力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村、标兵文明村等创建工作。结合农村电影放映月月看、农家书屋建设等活动,积极开展民主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依托党员引导,大力推广健康向上的农村“祠堂”文化,广泛开展庙会歌会、体育健身、书画摄影等群众文化活动。积极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农民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留守妇女”、“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困难。
(五)以队伍建设为抓手,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以党组织书记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为重点,不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15、强化村级班子建设。坚持党组织在农村的领导核心地位。突出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坚持选贤任能,注重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书记。不断优化村“两委”班子整体结构,大力把大学生村官培养成村“两委”干部、把村“两委”干部培养成大学生。提倡和支持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积极探索村“两委”班子实绩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村“两委”运作机制,扎实推进“两委”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16、推进党群组织建设。鼓励农村探索和创新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党员较多的村可设立党总支或党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党支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对农村党组织进行分类定级和管理,进一步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深入推进党、工、青、妇基层组织建设“五好”示范点创建活动,健全农村群团组织,丰富服务和活动载体,发挥群团组织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17、激发党员队伍活力。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队伍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发展大学生村官、农村优秀青年、致富能手和复退军人入党;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深化联系群众制度,完善党内关怀机制。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和文化活动,提升党员队伍素质。加大对农村党建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村级办公及党员活动场所建设,积极探索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体、各级留存党费为补充的农村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统筹组织,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力争在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区)党委、政府是农村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要明确牵头部门,围绕五项改革“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完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具体内容、时间步骤和工作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各市(区)制订完善改革实施方案的工作务必于2012年7月底前完成,报当地党委、政府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委农办和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三)加强统筹协调。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局是全市农村综合改革牵头部门,要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查。市编办、民政、社会工作、财政、国土、农业、规划、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城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确保改革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四)坚持分类推进。各市(区)要充分考虑自身资源禀赋、工作基础、财力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分类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蓬江区和江海区列为深化改革区,全面深化各项农村改革;新会区和鹤山市列为创新改革区,着力探索突破农村发展遇到的困难和瓶颈;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列为探索改革区,在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探索出体现自己特色的改革模式。
(五)强化督促检查。从2012年下半年起实行季报和半年定期检查制度,各市(区)每季度将改革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书面报市委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将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