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审批委托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2017〕12号
【已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江门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江门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兴业惠民、治吏简政”的总体工作要求和推进“三制”的重点工作部署,特制定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江门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围绕“兴业惠民、治吏简政”的部署要求,以促进各市(区)增强经济活力、壮大经济实力为目标,以建立高效的新型管理模式为方向,通过委托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进一步增强各市(区)自主决策和自我发展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江门加快发展,实现争先进位作出积极有效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充分委托,激发活力。市一级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市(区)一级是经济发展的主战场。按照“减少层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将涉及市(区)开发、建设、发展和管理的市级经济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按照发展需要和实际承接能力,分期分批委托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中央、省、市垂直管理部门事权授予该部门设在各市(区)对应的下属单位行使],激发基层创新发展活力。
(二)依法委托,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委托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依法依规承接和行使各项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切实履行职能,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并承担与之对等的相应责任。
(三)优化服务,便民高效。通过事权委托,减少层次,扩大管理职权与创新服务方式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大力推进“邑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最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赋权内容。除涉及须由市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及需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实施的审批事项外,根据市(区)的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分期分批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行使的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依法委托赋予给各市(区)行使,并视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按照突出重点、最有利于市(区)发展的原则,第一批委托授权的重点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涉及投资项目全流程的审批事项,第二批视实际情况再有序赋予其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二)明确赋权方式。赋权方式主要为委托和下放,委托时间暂定三年。委托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的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由江门市人民政府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通过授予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市直有关部门审批业务专用章和格式公文、批件的形式,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所受委托进行审批。需以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直部门名义报省审批、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衔接江门市外单位的事项,经所在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名审核同意,并加盖委托机关业务专用章后,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直部门直接盖本单位公章迳报上级审批,不重复启动审核程序。
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接市级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后,市直相关部门要将有关业务人员采取挂职、借调等方式下沉到基层进行传帮带。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也要采取服务前移、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其他暂时未能赋予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的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由市直有关部门采取服务前移、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明确法律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签订行政审批委托制承诺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江门市有关名义行使委托授权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权,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江门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超越授权范围和职责行使相关审批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使有关审批权限的,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印发事权目录。结合市(区)发展需要、承接能力以及工作实际,对照《江门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江门市直各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委托赋予的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事项初步目录,报市编办汇总。由市编办牵头,按照“充分赋权、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逐项梳理审核并提出意见,整理形成拟委托赋予行使的审批和管理职权事项目录。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由市直有关部门确认,按程序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完成时间:2017年6月中旬出台第一批目录。2017年6月底出台第二批目录,并同时理顺衔接好近年来已赋予江门高新区管委会、滨江新区管委会、新会银洲湖管委会实施的事权目录。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直各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
(二)做好事权交接。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赋权事项目录,积极与各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对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合理划分市直相关部门与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权范围及所承担的责任,明确操作流程、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强化业务操作培训,移交必要的工作资料,授予经市统一规范编号的业务专用章供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使用,确保相关事权顺利交接。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人、财、物的配备,完善相关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落实责任主体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授权实施的审批业务顺利开展。[完成时间:2017年6月中旬完成第一批事项交接;2017年6月底完成第二批事项交接。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编办、市公安局]
(三)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和执法责任落实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每个部门、每个事项都要制定具体的后续监管办法和实施方案。市级重点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管,具体委托事项的后续监管执法由市直有关部门负主体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直接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区)对口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实行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指导监督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规范行使相关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完成时间:2017年7月底;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依托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和镇(街道)“邑门式”办事大厅,积极推行“一站式”受理、告知相关、并联办结和“一条龙”办理、“一窗式”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限,保障赋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有效运转。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务网站,将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完成时间:2017年7月底;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网信统筹局、市直各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将其作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点改革任务部署推进,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做好委托授权和交接工作。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解决赋权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二)加强协调,做好衔接。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赋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业务和技术的培训指导,每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的承接工作,都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跟进,服务前移到各市(区)现场指导,事权交接后设定三个月的传帮带过渡期。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承接能力建设,高效科学合理地调整集中有关资源和力量,确保事权尽快承接落实。要尽快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运行机制,及时有效行使赋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要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实现审批标准的在线运行,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三)加强监督,健全机制。对于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负有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纸质材料备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委托事权的监管和评估,及时纠正不正确行使或违规行使等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撤销其行为,以至收回相应的审批权限。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推进“邑门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将办理依据、程序、期限、结果等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委托审批事项的全程电子网络化运行,并通过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将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江门市、市(区)两级政府效能监察、重点督查、审计监督等的重要项目,切实加强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市(区)落实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的监督检查。
(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市直各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推行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市编办,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确保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取得实效。改革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第一批)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