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
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
(第二批)》的通知
江府〔2017〕16号
【已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7〕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第二批)》(以下简称《第二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赋权程序,健全相关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具体的交接工作方案,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手续。要认真对照《第二批目录》,合理划分每项事权的职权范围及所承担的责任,并及时将相关责任划分、操作流程、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等以部门文件形式向市(区)对口部门予以明确。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管理、印章管理和档案管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统一的运行机制,确保相关事权顺利交接。
二、加强培训指导,提高承接能力。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对于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市直有关部门负有培训、指导和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三个月“传帮带”过渡期制度,服务前移到各市(区)现场指导,加强对相关业务和技术的培训,明确操作流程、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落实专人跟进,移交工作资料,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市(区)要切实加强承接能力建设,高效科学合理地调整集中有关资源和力量,确保赋权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衔接相关事权,确保规范统一。做好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赋权事项目录与原已赋予江门高新区、滨江新区和新会银洲湖管委会实施的事权目录的衔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执行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和<赋予江门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江府〔2013〕26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理顺江门市滨江新区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5〕45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新会银洲湖管理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5〕19号),废止原事权委托书,收回原授予江门高新区、滨江新区和新会银洲湖管委会使用的委托业务用章,重新授予经市统一规范编号的业务专用章供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规范使用重新刻制的业务专用章。
四、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一门在基层,服务在网上”的理念,依托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和镇(街)“邑门式”公共服务中心,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保障赋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有效运作,真正实现“多门”向“一门”集中和“一窗能办多事”。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对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其行政行为、收回相应审批权等措施。各市(区)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避免违法违规审批或超越职权范围审批现象的发生。市编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就事权承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不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赋权交接不到位、不及时以及明放暗不放等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第二批)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