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江府告〔2018〕7号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和《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二、划定区域:蓬江区的华盛路、江沙路、建设三路、江侨路、江门大道、龙湾路,新会区的圭峰路、龙山路、北园西路、紫霞路、紫云路、西门路、冈州大道西、新会大道西、南门路、南坦海沿岸至今洲路、三和大道南、银鹭大道、银港大道、同庆路、银海大道南、天禄新河、银港大道、福惠路、银湖大道中、银湖大道西、三和大道南、今华路、民和南路、今洲路、启超大道、明德一路、文华路、新会大道东、冈州大道东,江海区的五邑路、东海路、金瓯路(含)及西江沿岸形成的闭合区域,含沿线外围五邑碧桂园住宅小区、福泉新邨住宅小区、江门一中校区、新会人民医院片区;以及潮连街道连荷路、潮连大道、青年路、Y121乡道形成的闭合区域(详见附件)。
三、禁用标准: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四、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