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
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发改办〔2019〕413号
JMBG201804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3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20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江发改交能〔2017〕0924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下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依规安排。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条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配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清算补贴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江门市各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贴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七条 江门市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清算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予补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或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四)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五)充电设施必须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六)在信用江门网上承诺自投运之日起确保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五年(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恶劣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除外)。第九条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等。补贴标准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55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二)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元/千瓦予以补贴。
第十条本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设施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江门市财政局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将收到的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区)据实使用,并配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清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每年申报一次,由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申报单位申报的补贴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当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方向所在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2)独立占地充电设施项目需提供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4)设备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注设备名称及编号等识别信息);
(5)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合格证、铭牌等可有效证明设备型号及输出功率的材料)及形象照片等。
(6)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第十四条对申报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由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审核无误后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并汇总上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领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连续正常使用,如果在5年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以及取消补贴资格。(因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恶劣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影响导致无法履行以上承诺,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主动全额退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后,无须追究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和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