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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江海 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1.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2.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二条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第十四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构: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为二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市): 负责江门市辖区内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广东省工商管理局负责登记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外其他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2.权责划分(县): 负责本辖区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申办条件: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
1.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可登录“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jm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表1: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无 1 0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表2: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0 1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表3: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无 1 1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表4: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表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无 1 0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表6:非公司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无 1 0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表7: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经营期限的文件 无 1 0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表8:非公司企业法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无 1 0 纸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0 1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表9:非公司企业法人迁入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无 1 1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无 1 0 纸质 营业执照副本 无 0 1 纸质 表10:非公司企业法人迁出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企业迁移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无 1 0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申请方法:
1.法人、其他组织。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情况复杂的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工作日。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江门市金瓯路288号 窗口电话:0750-3861670

办公时间:
周一 至 周四 9:00 -- 12:00 14:30 -- 17:30 周五 9:00 -- 12:00 14:30 -- 17:00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750-3861670

其他: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ajj.jianghai.gov.cn/cover-139.html,可电话查询(0750-3861670)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12345.jiangmen.gov.cn/,可电话投诉(0750-1234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地址:江门市金瓯路288号;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7号;电话:0750-3817188/0750-3167871;网址:无。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门市篁庄大道98号;电话:0750-3936000/0750-12368;网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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