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1.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2.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二条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第十四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构: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为二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市):
负责江门市辖区内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广东省工商管理局负责登记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外其他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2.权责划分(县):
负责本辖区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申办条件: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3)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作为公司股东。
2.无
1)无
申请材料: 1.申请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可登录“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jm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加盖公章 1 0 纸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还需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还需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无 1 0 纸质
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1 0 纸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1 0 纸质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1 0 纸质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 0 纸质
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无 1 1 纸质
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无 1 1 纸质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无 1 0 纸质
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的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无 1 0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 0 纸质
申请方法: 1.法人。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3.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作为公司股东。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情况复杂的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工作日。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江门市金瓯路288号
窗口电话:0750-3861670
办公时间: 周一 至 周四 9:00 -- 12:00 14:30 -- 17:30
周五 9:00 -- 12:00 14:30 -- 17:00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750-3861670
其他: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ajj.jianghai.gov.cn/cover-139.html,可电话查询(0750-3861670)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12345.jiangmen.gov.cn/,可电话投诉(0750-1234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7号;电话:0750-3817188/0750-3167871;网址:无。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门市篁庄大道98号;电话:0750-3936000/0750-12368;网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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