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目的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国资委相关办法,结合本地国资国企投资监管实际,制定并印发《江门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旨在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核心概念界定
市属企业:指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投资:涵盖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如基本建设、房地产投资等)、无形资产投资(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股权投资(如新设企业、收购兼并等)和其他投资(如金融衍生品投资、债权投资等)。
主业与培育主业、非主业
主业:由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培育主业:为适应转型升级等需要,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培育经营业务,在投资管理上视同主业。
非主业:主业和培育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重大投资项目:指市属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三、监管与企业职责
市国资委监管职责
研究和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审核确认市属企业主业、培育主业。
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实行分类监管,监督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开展责任追究等。
市属企业主体责任
依法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编制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工作,履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并加强全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后评价等。
四、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投资管理制度:市属企业需建立健全包括投资原则、管理流程、决策程序、负面清单制度等在内的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投资项目信息系统:市国资委建立系统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等信息动态管理,市属企业需完善自身系统并做好衔接。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国资委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特别监管类项目决策后实施前需报市国资委审核,负面清单外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且企业可制定更严格的自身负面清单。
主业与非主业投资管理:市国资委核定主业、培育主业及非主业投资比例,非主业投资原则上不得超比例,确需超出的需报市国资委核定。
监管联动机制:市国资委发挥多部门监管职能合力,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全面监管,追究违规责任。
五、投资全流程管理
事前管理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备案:市属企业需按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预算衔接,1 月底前预报,2 月底前经董事会审议后正式报送备案,市国资委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企业需按意见修改并重走备案程序。
计划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总额变化超 10%(含)的需重新备案,10 月底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调整(新增任务除外)。
非主业投资:需符合相关原则,超比例的需报市国资委核定。
特别监管类项目审核:需单独决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报送资料需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分拆项目规避监管。
事中管理
监督检查:市国资委随机检查项目实施,重点关注重大、特别监管类等项目,发现问题提示或下达整改意见书。
项目实施管理:企业需明确各环节规定,建立标准和要求,明确项目负责人并签订责任书。
动态监测与调整: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况影响投资目的的,需重新决策,特别监管类项目需重新报审核,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阶段评价与问责:建立相关制度,对重大项目阶段性进展评价,及时调整,全程追责。
事后管理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次年 2 月底前报送,涵盖总体情况、各板块完成情况等。
后评价制度:每年选择部分完成投资并运营一定年限的项目开展后评价,特别监管类和非主业重大项目必须开展,后评价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中介(排除相关关联机构),3 月底前将上年度后评价报告报市国资委。
检查与审计:企业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检查,通过多种审计方式监督,重点关注决策、资金使用等方面。
激励与问责:建立长效机制,对成效好的责任人表彰奖励,对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处理。
六、投资风险管理与责任追究
风险管理:企业需建立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前期评估,制定防控方案和预案,市国资委可委托第三方评估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境外投资需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和利用保险机制。
责任追究:对违反办法和企业制度造成损失等后果的,依规追究责任;建立容错机制,符合条件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的也将被处理。
(联系人:市国资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750-350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