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发展集团、江门交建集团、江门公用集团、市城镇联社,本委各科室:
现将《江门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相关的投资管理制度。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江门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国资国企投资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房地产投资等)、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参股、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收购兼并等)和其他投资(包括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债权投资等)。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主业是指为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培育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以省、市的发展战略为引领,围绕江门市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市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审核确认市属企业主业、培育主业,指导市属企业围绕自身功能定位、主业方向和发展规划进行投资;
(二)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推动市属企业对投资活动进行全程全面管理;
(三)督促市属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四)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五)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市属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六)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严格履行投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
(二)编制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
(四)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科学审慎决策;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六)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七)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五条 市属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突出实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遵守投资决策程序,确保程序规范、投资合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防范重大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强化效益优先导向,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相关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决策授权、考核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信息进行动态分析和管理。市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与市国资委建立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的报送与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江门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附件1),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在决策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江门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核定市属企业主业、培育主业,分类确定市属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经核定的主业作为市属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投资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培育主业在投资管理上视同主业对待;非主业投资原则上不得超出市国资委明确的非主业投资比例,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市属企业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
第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管、产权管理、资本运营、干部管理、考核分配、纪检监察、审计巡察、外部董事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面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效果等情况,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产业布局等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年度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按照投资计划实施,纳入计划的新增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计划外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预报本年度投资计划,2月底前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材料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包括:
1.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2.投资方向和目的;
3.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产负债分析;
4.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
5.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表(见附件2);
(三)董事会决议;
(四)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从市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意见。市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备案程序期间,市属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计划开展,非主业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前须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强化年度投资计划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力度。确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市场供需形势变化、重要生产经营要素供应或价格发生变动、投资合作条件变更、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等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其中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不超过10%的,在符合《江门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计划调整情况,说明调整变化理由;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备案。报送材料应充分说明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市国资委原则上每年10月底后不再受理当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对企业新增任务确需在本年度完成投资的情况视情受理。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年度投资应聚焦主业,适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投向培育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省、市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
(三)所投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核心技术和市场资源;
(四)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年度投资确需超出非主业投资比例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核定,与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工作同步开展。市属企业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的同时,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的请示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目的及必要性、可行性;
(二)非主业投资能力及风险控制;
(三)全部非主业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及附表。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结合市属企业功能分类、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核定市属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与年度投资计划备案意见一并向市属企业反馈。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开展的特别监管类项目应当单独履行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报送资料包括:
(一)开展项目的请示文件;
(二)董事会决策文件,如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应一并提供;
(四)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的,应提交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其中境内项目还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境外项目还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等;
(七)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或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应提交相关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
(八)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属企业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省或市委市政府确定市属企业参与的投资项目,不受非主业投资比例和《江门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限制。市属企业应按照省或市的规划及部署,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开工前所需各项手续,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组织安排资金、人员、技术、设备等资源,推动项目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责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深入进行政策、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全面评估各类相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做好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涉及股权合作的投资项目还应当通过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境外投资项目还应当对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进行评估,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机制,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科学决策、审慎决策。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涉及的市场交易、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等各环节进行梳理,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建立项目实施的标准和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作为对项目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涉及特别监管类项目的应重新报市国资委审核,涉及安全稳定、环保风险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必要时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一)国家政策调整、境内外市场形势或投资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动乱等不稳定因素;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
(四)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10%以上(含10%);
(五)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实施的;
(六)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
(七)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
(八)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影响外交事件;
(九)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其他不利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定期将投资项目投资实施情况通过市属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国资委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督办。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及投资效果分析;
(二)各主业、培育主业及非主业板块投资完成情况;
(三)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后评价制度,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投资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含试运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在完成投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可开展后评价。后评价项目重点包含实施情况较好和较差的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行业或市属企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项目,投资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等。特别监管类项目和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可由市属企业自行开展,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不得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后评价工作形成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发现问题向企业及时警示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事后检查和审计监督,每年选取部分境内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检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延伸、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推进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对投资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着眼长远开展投资,夯实发展基础,避免短期行为,对积极投资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确定目标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项目投资额严重超概算、未按期达产、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造成重大损失,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及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市属企业。相关市属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重视境外投资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同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江门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建立投资项目容错机制,综合考量市属企业投资管理能力,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宽容经营投资中的偏差和失误,对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或符合市属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情形的,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在国有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基金投资等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相关市属企业投资决策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江国资办〔2019〕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门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4年版)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环保、土地、能源消耗、碳排放、污染排放及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市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及市属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超过市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通过新增基金、委托贷款等金融方式进行非主业投资。
(六)未按规定完成必要的论证及决策程序、不符合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七)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的投资项目。
(八)单项投资额(指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超过市属企业集团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含50%)的境外主业投资项目。
(九)单项投资额超过市属企业集团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5%(含25%)的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十)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或5年期国债利率的境内商业性投资项目。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政府债)利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一)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的市属企业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资产负债率超过重点监管线的市属企业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十二)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投资项目。
(十三)对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的投资项目。
(十四)与资信不佳、存在严重法律纠纷、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开展合作的投资项目。
(十五)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及以投机为目的的证券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
(十六)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一)单项投资额(指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超过市属企业集团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含50%)或单项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超过市属企业集团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5%(含25%)或单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境外主业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超过市属企业集团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含5%)或单项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市国资委要求特别监管的投资项目。
注:
1.非主业投资比例是指年度新增非主业投资额(指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占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公益基础类市属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高于5%;市场竞争类市属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高于10%;市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不设非主业投资比例限制;市属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其他金控类市属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高于15%。
2.市属企业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视同境内投资进行管理。
(联系人:市国资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750-350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