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04年7月,蒋某淑通过中介办理虚假户籍,将实际年龄虚增13岁,并以该虚假户籍在当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从1996年1月缴费至2010年12月,累计缴纳保费23235.4元。2011年1月,蒋某淑以虚假身份信息在县社保局办理退休。2011年1月至2023年10月,县社保局向其发放养老保险金共计176662元。该县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发现该情况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9月27日,蒋某淑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75000元。审理阶段,蒋某淑向县社保局退缴剩余违法所得1662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蒋某淑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0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县社保局;对被告人蒋某淑向县社保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3235.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法律规定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温馨提示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您: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切莫以身试法,欺诈骗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