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价〔2013〕82号
市卫生局,各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卫生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3〕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收费单位(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