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我们草拟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3日
传 真:0750-3935250
电子邮箱:LCZX2014@126.com
来函请寄:江门市堤东路93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政策征求意见)
邮政编码:52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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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江门市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含下辖三区四市)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调整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提出并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核定各用人单位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表)。
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以注册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第五条 费率浮动办法指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核定其在当年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社会保障卡内;工伤职工本人未有社会保障卡的,应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银行卡或银行帐户内;若用人单位已垫付相关待遇的,应将垫付的费用划入单位银行账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统计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七条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1.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100%以下(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2.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3.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1.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50%以下(含5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2.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50%、小于80%(含8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3.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80%、小于100%(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4.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5.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未依法参保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向其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二)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从其提交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后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
(三)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当年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后,在调整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及时持注册登记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费率缴费。
第十条 江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时,通过加强工伤预防,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每年对各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加强工伤预防,防范工伤事故风险的发生。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与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江门市民政部门和江门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加强沟通,建立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各市、区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市上一社保年度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江门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其中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2017年7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费率浮动。《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2〕642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附件2:
存根联
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
NO.
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 号)的要求,结合贵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兹核定贵单位行业风险类别为 类,行业基准费率为 ,浮动费率为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年 月 日
单位联
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
NO.
:(参保号 )
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 号)的要求,结合贵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兹核定贵单位行业风险类别为 类,行业基准费率为 ,浮动费率为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年 月 日
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市从
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高于国家和省要求的18个月,根据国家、省的规定,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并需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逐步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控制在合理适度范围的原则,起草了《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新浮动费率的具体内容
(一)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风险类别,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二)细化行业差别费率。在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基准费率由现在的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1.5%,细化为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实现费率管理的精细化。
(三)调整了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将用人单位缴费由现行的三类15档调整为八类38档。调整后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
(四)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受影响。工伤职工现有的待遇水平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逐步调整提高。为加强工伤职工信息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社会保障卡内;工伤职工本人未有社会保障卡的,应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银行卡或银行帐户内。
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联合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职业病防治等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促使用人单位掌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等,增强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和处理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