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参保权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江门市财政局联合草拟了《关于全征地农民变更参保方式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为期10天,从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30日。广大公众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9日
(联系人:耿少龙,电话及传真:0750-3935272,电子邮箱:bnmj27@163.com,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 邮政编码: 529000)
关于全征地农民变更参保方式的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1〕8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完全被征土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3〕64号),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征地农民变更参保方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选择参保原则。原则上全征地农民应在享受全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待遇前,按江府办〔2011〕8号文规定,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市基础养老金。选择享受市基础养老金的,原则上不得变更(江府办〔2013〕64号实施前已选择享受市基础养老金的全征地农民除外)。
二、选择改变参保方式的对象。原已选择享受市基础养老金的全征地农民,改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全征地农民重新选择参保方式登记表》。
(二)村委会核实加具意见并送镇(街)审核同意,并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
三、享受待遇。对已享受市基础养老金改变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征地农民,按以下办法享受全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一)原已享受的市基础养老金不作退还,但其享受市基础养老金的年限(计算到享受月数)抵扣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年限(江府办〔2013〕64号实施前已选择享受市基础养老金的全征地农民除外)。
(二)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当月起停发市基础养老金。
四、管理服务。对选择参保方式变更的全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实现不同养老待遇发放有效衔接,确保市基础养老金、参保缴费补贴准确核定发放。
五、本意见在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