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转发<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666号)(以下简称江人社发〔2014〕666号文)。为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我们拟对江人社发〔2014〕666号文第一点第(四)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修改为:“(四)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如下:1.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60元/人/月;2.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182元/人/月;3.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78元/人/月。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及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执行,即对以单位名义缴纳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支付。”修改后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是在新标准执行前,并于2018年1月1日后提出补贴申请的,按照原补贴标准执行。于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询意见期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文件已按相关要求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