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神,以及近年来国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系列改革部署,省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小编向您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
变化一:参保对象
港澳台居民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就业)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变化二: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原缴费档次为480元、960元、2400元的参保人,因过渡后缴费金额跨度较大,如需更改缴费档次的,请尽快更改。如没有申请更改的,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600元、1200元、3600元缴纳城乡居保费。
变化三:特殊人群及代缴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变化四:加发基础养老金
在按规定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
变化五:征收机构
自2019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变化六: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费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变化七:户籍迁移
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
已年满6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变化八:职工与城乡制度衔接
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下面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参保人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办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达到条件后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已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领取的,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4.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