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和《广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粤社保办〔2014〕518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办法如下:
一是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四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 年时,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但是,目前我省未出台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计算办法,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缴满15年,申请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原已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不能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需到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地办理退账手续,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