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承担应承担的责任
1、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 5、劳动能力鉴定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伤残津贴;9、生活护理费;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丧葬补助金;12、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支付。
(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应承担的责任
1、工伤职工所发生的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2、五、六级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的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支付。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单位:本人工资、月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五级至十级
单位:本人工资、月
职工工亡
因工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本人工资
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计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处理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