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待遇
答:(一)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 5、劳动能力鉴定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伤残津贴;9、生活护理费;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丧葬补助金;12、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支付。
(二)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工伤职工所发生的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2、五、六级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的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简明表
类型 | 待遇项目 | 支付标准 | 享受条件 | 支付主体 |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 工伤医疗、康复费 | “三大目录”内100%报销 | 经认定工伤 | 工伤保险基金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省规定的标准(50元一天) | 住院治疗工伤、康复 |
伤残辅助器具费 | 规定支付限额内100%报销 | 劳鉴委确认可配置 |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 省规定的标准(按次) | 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诊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按月支付) | 劳鉴委确认停工留薪期 | 用人单位 |
因工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7~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支付) | 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至四级 | 75~90%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 | 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伤残退休或退出岗位 |
五至六级 | 60~70%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 | 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且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30~60%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 鉴定为一至四级生活护理等级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支付) |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4~5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支付) | 用人单位 |
因工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 |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的上年度全国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次性支付) |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每人30~40%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 |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核定待遇之和不应超过本人工资) |
说明:“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