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失业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金:指符合领取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的用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费用。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95元/月。
稳岗返还:指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的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按规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稳岗返还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主要目的是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效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技能提升补贴: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其中,我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已开展的职业(工种)且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按该补贴标准执行。主要目的是激励参保企业职工提升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就业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