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非因工死亡的政策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参照什么标准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无论其参保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支付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按照现行“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如何计发?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粤社保函〔1997〕171号)对我省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作出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以上待遇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到现在为止尚未调整。
(四)企业是否还需额外支付待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标准按照粤社保函〔1997〕171号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即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抚恤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对非因公死亡的职工遗属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企业应按照粤劳薪〔1997〕115有关规定办理,以体现企业对在职员工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