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粤人社规[2022]15号_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pdf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