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为大家讲解了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减免、延缴、缓缴的关系。
这次我们讲解业务申报和待遇发放。
一、业务申报
【关键词】依法申报缴费、免填单、免申请、社保费免申请退回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
二、待遇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举个例子】
某企业职工,2020年4月达到退休年龄,从2020年2月至4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为197个月,2020年4月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其197个月的缴费情况给予核定养老待遇,并于5月份按月发放。假定该职工2020年6月底补缴2月-4月的应缴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其200个月的缴费情况给予重新核定养老待遇,从7月按重新核定后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并补发5、6月份的待遇差(重核养老金与初次核定养老金的待遇差)。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即按照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办理。
【举个例子】
某小型企业为2020年2月15日新入职的甲于2月20日办理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3月20日甲在工厂搬运货物被砸伤,虽然在此期间并没有缴工伤保险费,但可视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正常支付甲的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实施阶段性减免期间参保职工不受影响,仍然可正常享受失业保险权益。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办理方法,按规定正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减免缴费期间职工正常缴费的时间,以及企业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