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高风险地区群众均应就地过年,把人员流动降到最低,防止因人员流动导致疫情传播扩散;中风险地区群众原则上就地过年,特殊情况需要出行的,需经属地疫情防控机构批准;低风险地区倡导群众就地过年,非必要不出行。
为合理有序引导广大劳动者就地过年,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大家整理出15个用工方面的问题,为广大市民解答相关疑问,供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理解、认识或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做法,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与此同时,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Q1.用人单位能否强制要求劳动者就地过年?
A: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处于三级响应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就地过年政策是应急预案中的措施之一,属于倡导性政策,非强制性措施。如果疫情防控响应等级提升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就地过年政策设为强制性的疫情防控措施。
用人单位可通过劳动者承诺、集体协商、一一协商或规章制度等方式将就地过年确立为行为规范,则劳动者应当遵守就地过年的相应规范,或履行就地过年的承诺。劳动者违反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约定或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Q2.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让劳动者就地过年?
A:用人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引导劳动者在江门过春节,但要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江门市推出了鼓励留江过年十条措施(链接至《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鼓励职工留江过年十条措施的通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了六大措施,鼓励异地务工人员留企留江(链接至“@异地务工人员,江门人社六大措施陪你度过温暖春节”),用人单位也可以结合上述措施积极引导劳动者就地过年。
Q3.劳动者领取了用人单位就地过年福利后又返乡过年的,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退还就地过年福利?
A: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者领取就地过年福利前,已经通过劳动者承诺、或是制度规定、合同约定或集体协议明确约定过支付的就地过年福利是以就地过年为前提条件的,那么领取就地过年福利后返乡过年的劳动者应当退还就地过年福利的。
Q4.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申领了政府发放的就地过年补贴后返乡过年的,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退还政府发放的就地过年补贴?
A:劳动者领取政府补贴后返乡过年的,如果政府要求退还相应补贴的,劳动者应当退还。如果政府未要求退还该补贴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无权要求劳动者退还。
Q5.年三十至年初六(2021年2月11-17日)安排上班的,如何计算加班费?
A: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若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其他时间则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制度和用工安排,若是休息日且没有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若是工作日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则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Q6.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违法?
A: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Q7.劳动者拒绝配合疫情防控,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拒不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Q8.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Q9.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A: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Q10.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应如何履行裁员程序、依法有序裁员?
A: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需裁员的,要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
Q11: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A:如出现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Q12.春节期间,企业面临缺工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
A:企业可以提出“共享用工”需求,企业在“共享用工供需对接线上服务平台”(平台地址:https://rsfw.jiangmen.cn/)上注册登录后,可进行阶段性用工需求登记或短期闲置劳动力输出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平台登记的信息,牵线企业双方开展“共享用工”合作。
Q13.“共享用工”期间,劳动关系会发生变化吗?
A:“共享用工”期间,借出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借出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变,借出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保障借出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合作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借出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不得借“共享用工”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共享用工结束后,借出员工返回借出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Q14.2020年2月9日起,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相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享受怎样的用工补贴呢?
A: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规定,2020年2月9日起,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相关人员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可按一次性500元/人标准享受招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Q15.劳动者留江过年能学到什么技能或知识呢?
A:春节期间,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春节‘培’您学”线上培训行动。鼓励企业春节期间积极组织劳动者开展线上技能培训及线下实操培训;对通过培训获得相关技能证书的,按获证类型和级别给予400元到3900元补贴。同时,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推出一系列的线上培训课程,还将定期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家政生活小常识、就业创业等公益云课堂,直播送安全、送防疫常识,鼓励留江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宅家学技能”“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