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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小时。
对比我市上一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元调升至1720元/月,增幅约10.97%;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3元/小时调升至17元/小时,增幅约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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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