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即将进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整理了近几年各类人事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并编成案例,希望广大考生引以为戒,诚信应考。
案件一:使用手机作弊。考生吴某及妻子张某在2011年的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串通使用手机短信互相发送答案被监考人员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给予吴某、张某“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案件二:超时答题。考生陈某等5人在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中,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继续做题(填涂答题卡),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继续作答。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款,给予陈某等5人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案件三:携带规定外物品到考座。考生谢某等3人在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没有按监考老师要求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将手机关机后携带进入座位,考试期间被监考人员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给予谢某等3人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案件四:替考。在2014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中,考生梁某让陈某(在校大学生)代替其进考场考试被监考人员发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五款,给予梁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梁某、陈某二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案件五:使用无线电工具作弊。在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考生杨某及其女朋友陈某事先购买作弊设备,并商定考试期间由陈某利用该设备向考场内发送考试相关信息,传送过程中被公安和无线电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当场缴获无线电发射机一台,接收器数套。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八点给予杨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同时将二人移送公安机关,由相关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及《无线电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案件六:利用微型相机作弊。在2016年粤东西北地区(江门考区)乡镇事业单位笔试中,考生梁某携带微型相机进入考场,用相机拍摄试题内容,被两名监考老师及时发现并制止。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二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并将该考生列入我市人事考试违纪人员“黑名单”中。
案件七:有组织串通作弊。考生黄某和林某为通过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互联网上认识了黄某(江门市某医院工作人员),黄某声称可以帮助考生黄某和林某通过考试,并招募刘某(江门市某医院工作人员)和张某分别代替黄某和林某参加考试,刘某和张某二人在参加考试过程中被工作人员用身份证识别仪识别出使用假的身份证件参加考试,以上人员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考试违法的规定,人事考试机构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将刘某和张某二人带到公安机关,根据二人提供的线索抓获黄某,并按相关处罚规定对3人进行处理,以上5人均列入我市人事考试违纪人员“黑名单”中,并通报黄某和刘某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