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政策图解: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2025年5月26日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江门市就业、创业或柔性引进到江门市,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创新能力,对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才,分为顶尖人才、杰出人才、一级人才、二级人才、三级人才共五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评定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是指对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相应标准的申请人,经申请审核通过后确定为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人才评定是指申请人未直接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相应标准,但对江门市有实际突出贡献和业绩,且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通过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业绩成果、专业能力及社会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为高层次人才。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和人才评定标准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单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统筹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高层次人才认定,配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确定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评定方案,经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自主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评定的用人单位,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用人单位的人才集聚程度、业绩成果、专业能力和社会贡献等开展综合评估并择优推荐,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急需紧缺、以用为本。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人不受国籍、地域、户籍限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并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
第七条 申请人在江门市就业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在江门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已在江门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已在江门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的境外人员;
(四)已与江门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上述企业在江门投资设立并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所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江门市“四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江门市博士和博士后科研平台建站单位或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期为6个月以上且自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到岗工作的全职工作意向书。
申请人在江门市创业的,须在江门市办理营业执照或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并在江门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属柔性引进(指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兼职、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到江门市的,须与江门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柔性引进工作协议,且申请当年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
第三章 认定、评定的程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评定分别在每年4月和9月各组织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可另行组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发布申请公告。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
3.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或全职工作意向协议或组织部门印发的任职文件;
4.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相应标准的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用人单位在《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加具推荐意见。
(二)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时间,补正时间最长为30日,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本次申请终止。
(三)核查认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经用人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目录标准的,列为高层次人才的公示人选。
(四)结果公示。公示人选由用人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评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
3.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或全职工作意向协议或组织部门印发的任职文件;
4.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的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用人单位在《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请表》加具推荐意见。
(二)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时间,补正时间最长为30日,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本次申请终止。
(三)初步核查。用人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组织评定。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成立专家评委会(一般为7人以上,且为单数),由专家评委会按照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公示人选。
评定的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进行核查。
(五)结果公示。公示人选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有异议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核查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评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的,予以发放电子“侨都人才卡”。“侨都人才卡”统一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作,用人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通过社保系统进行数据对碰,经核实高层次人才已不在江门工作的,注销其“侨都人才卡”。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属地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向用人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侨都人才卡”:
(一)调离江门市或不再与江门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或者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情形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使用虚假材料或伪造信息取得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四)被列入个人失信名单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持卡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可直接予以注销。
因第(二)至(五)项原因被注销“侨都人才卡”的,不得再次申请江门市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在江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支出、管理和监督按江门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可按人才级别分层次享受政务办理、创新创业支持、子女入学、医疗便利、文体休闲、生活便利等方面的服务。“侨都人才卡”服务实施制度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组织制定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已被认定或评定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原认定或评定的人才级别不变,如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或评定相应层次人才。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为保障政策衔接平稳,本办法实施前已提交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但尚未完成认定的,按《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32号)(以下简称“江人社发〔2020〕32号文”)执行;在江人社发〔2020〕32号文有效期内已符合该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但未提出认定申请,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江人社发〔2020〕32号文执行;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超过6个月提出申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内”“以上”均含本数;“日”指自然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