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办工作的通知》
政策图解:《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办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和《江门市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江就办〔2024〕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部分补贴标准
(一)对在江门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对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被安排在我市就业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对澳门特区政府实施的澳门青年大湾区职业之路资助计划,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养老服务,养生保健服务,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病人陪护服务,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等服务的企业,按规定为其家政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其为家政服务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其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
(四)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监测点工作人员,按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工作人员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二、调整部分补贴项目
(一)对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有关单项赛中获奖的企业或创业团队,给予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其中,企业组(或相应组别)特等奖,金、银、铜奖及优秀奖(或相当奖级)分别按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团队组(或相应组别)特等奖,金、银、铜奖及优秀奖(或相当奖级)分别按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具体补助标准、申请程序等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二)创业5年内企业的经营者[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股东、副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经营者]参加由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班(含创业加速营、创业培训班等),到课率达到90%以上并获得项目承办方颁发的结业证书的,按每人最高1.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每年具体补助标准、申请程序等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同一初创企业只能有一人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参加过往年创客素质提升班(包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或创业加速营的学员及其所代表的企业其他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政府参与投资的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可为入驻的孵化企业提供减少或免除场地租金、物管费等服务,水电费按实际运作代收代支。
(四)原《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2〕204号)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招工补贴”“劳务协作补贴”“南粤家政学历培训补助”,自2025年12月1日起退出实施。
(五)自2025年12月1日起,回国创业华侨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不再实施,其他对象仍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执行,相关补贴申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发布的指导清单办理。
三、补贴经办要求
(一)申请人可自行通过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进行补贴申请或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线下窗口办理。经办机构按照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流程及要求进行补贴受理及审核。
(二)补贴申请所需“应提交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的,可不再提交书面劳动合同。
(三)补贴申请所需“应核验信息”,由经办机构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可暂要求由申请人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四)经办机构应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强化补贴条件审核把关。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类做好政策衔接
对于退出实施的补贴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进行审核拨付),具有一定享受周期的补贴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调整的项目,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原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资金应优先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或社会保障卡账户不能使用的,可发放至其本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应发放至其对公银行账户。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的,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
(三)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但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分公司、分支机构等用人单位的划型以其所属总公司划型为准。
(四)本通知所称“以上”“最高”等,均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对上述补贴有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2〕204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1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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