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会、股东在清算组成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指派相关人员参加清算。
(四)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清算组成立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照类型、证件号码/证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是否为清算组负责人)等。
(五)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天。
(六)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终止。
(七)在完成清算后,办理公司注销前需要先进行税务注销,完成清税,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处理对外投资的企业转让或注销等事宜,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应办结的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应当在公司注销前先办结海关有关手续,海关注销后再申请公司注销。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清税证明材料。
(五)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六)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八)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第(一)(二)(六)(八)项材料。
三、填报要点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填报要点:
1.“申请人签署”处,已清算的,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2.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二)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填报要点:
1.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股东是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1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1.2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的股东决定.
1.3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3.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等。吊销未注销企业,无法出具吊销证明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吊销公告的网站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查询单。若登记机关可以自助查询到企业的吊销状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上述材料。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填报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清算报告,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3.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确认。
(四)清税证明材料。
填报要点:
1.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文件。
(五)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填报要点:
债权人公告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公告内容、债权申报联系人、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债权申报地址。
(六)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填报要点: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填报要点:
1.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八)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报要点:
1.领取多个副本的,须全部缴回。
2.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补发营业执照。通过报纸发布遗失营业执照作废公告的,须提供报纸公告样张。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企业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3.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参考范本)
4.清算报告(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