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鸿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开环催〔2025〕7号)。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单位可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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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开环催〔20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