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台山市大湾光明砖厂、台山市鸿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松野粉末涂料厂、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台山市意立达瓦斯器材有限公司、台山市新达金属工艺有限公司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拟注销;台山市启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因企业关停提交注销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拟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14日(共7日)。公示期满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将依法注销该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