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深圳市江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广东骏高陶瓷有限公司3号生产线热力供应工程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现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详见附件)。
你公司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报告表表述3号生产线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的产生系数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中“附录F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氮氧化物的产生量为3.18kg/t×6444.4042t/a=20.493t/a;其中6444.4042t/a为天然气的年使用量。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9.2.1.2 a)3)产污系数法,应该用核算时段内陶瓷砖瓦生产线产量进行核算,而不是用燃料使用量核算,项目3号生产线产量70000t/a。3号生产线产量与天然气的年使用量差距巨大,源强核算不可信。
上述质量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我局拟依据上述规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以及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并进行失信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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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