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门市名医、名中医
评选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根据《印发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9〕107号)要求,现将《江门市名医、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见附件)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于2016年2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提出意见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江门市名医、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2月17日
(联系科室:市卫生计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3875812,传真:3875813,联系地址:江门市星河路10号,邮编:529000)
附件2
江门市名医、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卫、人才强卫”工程,推动“名医、名科、名院”战略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我市医学领军人才技术优势,加快我市卫生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卫生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为全市人民健康服务,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江门市名医”、“江门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选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医政科)承担评选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同时,成立评选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术评议工作,其组建另行发文。
第三条“江门市名医”、“江门市名中医”分别评选,评选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评选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资质并在本市范围内执业注册的在职执业医师(不含退休返聘人员),符合本办法所列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凡在评选时已获得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推荐“江门市名医、名中医”候选人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高尚、作风正派,5年内无受党纪政纪处分、无重大医疗事故发生、无医德医风有效投诉。
(二)从事医疗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副主任医师),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学术领先,同行认可。在医学专业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主持市级或以上课题,取得科研成果、专利或科技进步奖;重视继承人才的培养,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培养下一级医师和科室团队建设的能力。担任江门市及市以上学术团体中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或县区级学术团体中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四)业绩突出,社会认可。主要精力用在临床诊疗工作,近5年内,其诊治的病例治愈率较高、并发症发生率低、医疗费用控制情况好。在全市医疗界和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对当地医疗界有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有独到见解及较大影响,熟知本专业、本学科学术进展及动态;具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治疗疑难危重病症疗效显著,诊疗水平为本市先进水平。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自下而上推荐选拔,根据条件严格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在本单位申报,各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人的情况逐级审核,经单位内公示后无异议后,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
(二)形式审查:评选工作办公室根据申报要求,对参选人员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审查合格的提交评选专家委员会审议。
(三)综合评议:评选专家委员按照《江门市名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附件1)、《江门市名中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附件2)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的综合评议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江门市名医”、“江门市名中医”人选。
(五)公示:在江门市卫生信息网上公示人选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由评选领导小组进行确定。
(六)评选结果确认。根据公示及领导小组讨论,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发文确认“江门市名医”、“江门市名中医”人员,授予“江门市名医”、“江门市名中医”称号,颁发证书,并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七条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江门市名(中)医推荐表》(附件3)。
(二)相关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综合评价材料,撰写推荐报告,字数1000字以内,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情况、技术专长、学术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察推荐意见等,并有确切的数据。重点说明被推荐人在临床有何独到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危重病症的显著疗效,技术是否达到本市先进水平等情况;
(2)工作年限证明。
2.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学科带头人聘书或相关证明,并有主管部门认可签章;
(3)专业荣誉证书复印件;
(4)研究生导师或师承教育指导老师证书及文件的复印件;医药类学校的聘用证明;临床带教证明;
(5)已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已正式出版的论著(仅复印封面、扉页及目录)、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证明;
(6)科研课题申报书或立项批文、结题报告书、成果登记证书、专利登记证明或科研工作获奖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7)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任职证明复印件;
(8)各种荣誉称号或表彰证书、复印件;
(9)被推荐人诊治某一领域疑难危重病症典型病例病历资料2例;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要求每份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申报材料所列顺序排列,左侧装订;并在首页附申报材料清单(包括所附立项、成果、论文等目录);纸质版一式3份,连同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评审结束后将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处理。
各单位上报材料时还需同时报送《江门市名(中)医申报汇总表》(附件4)(附电子版)。
(二)各申报人和申报单位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上报、审核材料,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需经申报人签名,并由单位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盖章,一经上报,所提交的材料均视为材料属实且齐全,如因提交的材料不全或出具的证明失实而导致的评审分数有误,由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四)推荐条件中涉及到的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评选当年发文之日。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被举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终身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条 “江门市名(中)医”享有以下权利:
优先获得市级科研项目的资助及参与国内国际学习研修和学术交流机会。所在单位应对江门市名(中)医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江门市名(中)医”应承担以下义务:除完成本单位医教研工作任务外,需完成重危病人救治、会诊、技术攻关、质量控制与指导、科普推广、学术讲座、继续教育等方面指令性任务。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评选领导小组讨论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学术不端行为和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者;
(三)拒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等指令性任务者;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江门市名(中)医”称号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门市名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
2.江门市名中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
3.江门市名(中)医推荐表
4.江门市名(中)医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