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8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
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保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受理登记工作由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牵头负责。(投诉举报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二楼;联系电话:0750-3992994,电子邮箱:jmsybj@jiangmen.gov.cn)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局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投诉、举报:
(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法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五)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者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范围;
(二)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可缺项受理),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登记: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对投诉举报人反映事项及基本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记录,并研究是否受理,受理情况由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受理: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投诉举报事项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调查:受理后由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会同其他科室(分局)组织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明确具体的承办人,并且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牵头,经查证属实的,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及具体情况,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确定、追究违法责任人及法律责任;经查证不属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可以根据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处理意见由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报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
(五)反馈:应当在处理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投诉举报办理期限:
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由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报分管领导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有关科室(分局)或个人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投诉举报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有关科室(分局)和个人限期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由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按下列规定进行反馈:
(一)投诉举报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二)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的时限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级机关;
(四)新闻媒体等单位转来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十条 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应当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其他投诉渠道。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