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尽快落实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粤建金字〔2020〕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
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缓缴2020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月份除外)。企业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和公示情况、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并将有关材料通过邮寄、发送邮件、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窗口递交等方式(详见附件)申请阶段性缓缴。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2020年12月31日前,缓缴企业应按正常汇缴流程一次性或分批补缴。补缴完成后,视同正常缴存。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受疫情影响造成亏损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期限最长到2021年6月30日。企业经办人持身份证件、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和公示情况、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说明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申请,银行受理后报公积金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缓缴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2020年6月30日前,已申请缓缴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时无需提供其他材料,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时,将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及其他贷款材料一并提交给贷款承办银行。
四、受疫情影响职工可延迟还款
已申请缓缴企业的职工和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延迟还款的职工,持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情况说明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申请,银行受理后报公积金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审批。
附件: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方式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