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网
市政协网
政务邮箱
繁体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粤港澳大湾区
走进侨乡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粤港澳大湾区
走进侨乡
城管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答问知识库
>
城管
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6-04-27 17:03:07
来源: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到:
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粤港澳大湾区
走进侨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