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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内的,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5-05-27 17:04:53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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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请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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