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