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版《江门港港口章程》(江交港航〔2026〕29号)于9月17日印发,11月1日起施行。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经营人需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等核心事项的,需重新申请许可证及附证;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备案换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