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新版《江门港港口章程》规定:港口码头发生安全事故,经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须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船舶发生污染水域或危险货物事故,船方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江门海事局报告,同时及时通报可能受损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