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