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网
市政协网
政务邮箱
繁体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粤港澳大湾区
走进侨乡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粤港澳大湾区
走进侨乡
农业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答问知识库
>
农业
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发布时间:2026-04-10 11:49:02
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粤港澳大湾区
走进侨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