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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吗?
发布时间:2026-07-03 09:43:19
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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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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